蚌埠物业管理条例

简介

《蚌埠市物业管理条例》是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,旨在规范蚌埠市物业管理活动,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第一条 总则

1. 本条例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。 2.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,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,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护、管理的行为。

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

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职责

1. 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行使其管理权的组织形式。 2.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:- 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管理规约-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-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- 决定有关维修资金的使用- 制定并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

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

1.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,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。 2.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:-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- 聘请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-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- 组织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- 维护业主共同利益

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

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职责

1.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。 2. 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:- 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- 清洁卫生- 绿化养护- 安全防范- 维修工程管理- 收取物业服务费-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

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

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

1.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标准收取。 2. 物业服务费使用于公用设施和设备维护、公共区域清洁、绿化养护、安全防范等物业服务工作。

第七条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

1.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提供物业服务。 2.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。

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

第八条 监督检查

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。

第九条 法律责任

1. 业主不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,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2.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提供不合格服务,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条

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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